儲能系統 配電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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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SS儲能系統 配電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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汎武長期深耕電力配電市場,因應政府綠能政策,配電盤製造部整合集團資源,以「土建+機電+配電盤」為主要服務項目,提供客戶選擇所需的解決方案。

【經濟日報】汎武推出太陽能/儲能/充電樁 案場電力系統服務

儲能系統整合服務流程

儲能系統整合服務流程

資格認證
 401原製造廠家證書電子檔   TAF實驗室證書電子檔   ISO 9001:2015證書電子檔 
案件實績
苗栗新岡段 儲能案場苗栗新岡段 儲能案場
台中東勢 儲能案場台中東勢 儲能案場

 

為什麼要做儲能?

根據經濟部能源局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發佈的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》,用電容量達5000kW以上的廠商,須履行再生能源義務,而履行的方式共有以下4種:

履行方式 優劣勢
1

購置再生能源設備

(契約容量10%)

 1. 可自行發電自用,減少電費支出

 2. 可取得綠色憑證

 3. 自完成申報日起算20年內,可免除履行義務

2 設置儲能設備

 1. 儲電後可自由調配,自用或做為重要設備的緊急用電

 2. 可儲存離峰電力後,在尖峰期間所用,賺取尖、離峰的價差

 3. 自完成申報日起算10年內,可免除履行義務

3 購置綠電憑證

 1. 無初期設置設備的相關成本

 2. 無後期維護成本支出

 3. 須每年購買

 4. 每年購買成本由市場競價機制而定

4 繳納代金

 1. 無初期設置設備的相關成本

 2. 無後期維護成本支出

 3. 每度電價採浮動計算,每年繳納的代金將有所增減

 4. 為4個方案中,支出成本最高,卻無法達到再生能源的實質效果。

以上法規僅供參考,法規如有異動更新,請按政府最新公告辦理之。

根據此辦法所履行義務的方式,不管是直接購置綠電憑證或繳納代金,對企業來說都是非常不划算的生意,且沒有對再生能源產生實質上的幫助,故不符合ESG的永續精神,而設置儲能設備相較於購置再生能源設備來說,用電的彈性較大,且可將儲存的電力用來賺取尖、離峰的價差,可以說是一舉多得的履行方式!

汎武過去承接許多太陽能EPC及儲能案場的配電盤實績,我們了解客戶具體的需求,以及最迫切想改善的方案,為此歡迎有「土建+機電+配電盤」規劃、配電盤估價...等需求,可將相關圖面寄至 rst@rstpower.com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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